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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公路管理方提出,事發地段屬六馬線,是縣道,他們對該公路的養護不存在瑕疵。而道路旁的樹木並未占據機動車道,更未發生傾斜而影響駕駛員向前行駛的視線。
  關於設置警告及提示標識的問題,管理方認為,目前有規定,兩相交公路間不能保證有停車視距構成的通視三角區或存在其他辨識困難的應當設置交叉路口標誌。受害人吳某進入六馬線的所謂“通道”,事實上是僅有2米的連鄉道和村道都算不上的農村機耕道,該道路機動車根本無法通過,不符合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條件。
  庭審中,管理方還強調,王偉在交通事故中應當無責,但王偉在責任認定書下發後的有效時間內,放棄了覆議權,且事發後與死者家屬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擴大了自己的損失。這樣的損失,與被告無關。  (原標題:“小道”不需設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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